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认真落实,同向发力,整合监督执纪力量,形成监督检查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关于推进安徽省属本科院校纪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为根本任务,加强纪检监察机构与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推进纪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职能部门日常监督有机结合。
第三条 通过监督协同、信息沟通、人员协作,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线索,精准分析研判存在问题及原因,努力做到管好关键人、管到关键处、管住关键事、管在关键时,构建整体联动、高效协同的监督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信息共享与协同处置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管理过程中,发现重大廉政风险、重大舆情,特别是涉及意识形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纪律作风等问题和线索,在进行整改和处置的同时,原则上七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通报。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受理和发现的学校党员干部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属于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管辖的,应将信访举报材料和问题线索(包括初步核实了解后的主要证据等材料)移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查处办结后原则上七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办中,发现涉及学校党员干部在权力运行、廉洁自律、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督促纠正,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整改和纠正,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移交给职能部门的反映师生诉求类的信访件,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第七条 根据校党委安排部署,校纪委和各职能部门围绕学校重要决策落实、重点工作开展、重大项目建设、作风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巡视巡察及审计整改等工作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教师违反师德师风等问题共同开展线索联合排查调查。
第八条 学校纪委开展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需要抽调专业人员协助办案的应全力支持。学校在干部任免、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巡视巡察等工作中,需要征求纪委意见的,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提供。
第九条 党的工作部门经批准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及时抄送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同时对纪检监察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认真落实,及时反馈。
第三章 联席会议
第十条 根据省纪委、校党委工作部署,不定期召开联动监督、线索联合排查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由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负责召集,参会人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巡察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根据工作需要,经召集人批准,联席会议可以邀请非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安排、会议记录、会前有关材料的收集准备,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材料归档,督促落实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等。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
(一)研究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监督执纪问责等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听取各成员单位在履行监督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通报,交流工作经验,解决突出问题。
(三)研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分析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及风险岗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加强制度建设。
(四)分析研判巡视反馈、内部巡察、审计等各类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对其中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对一般性的问题由职能部门运用第一种形态跟进处置,并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反馈结果。
(五)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接收的需要联合排查的问题线索。
(六)研究部署联动监督工作安排。
(七)其他需要研究通报的事项。
第十四条 把加强监督与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对联动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综合分析研判,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体制机制缺陷、制度性漏洞,做到举一反三,完善制度机制,推动标本兼治,形成监督闭环。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校党委报告。纪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工作程序和工作实效的组织落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