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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

淮北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及《安徽省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推进学校各项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校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对学校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校长对学校行政序列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二级单位党政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是学校党内和行政监督的专门机构,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责任。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书记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三十条”要求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坚持反对“四风”,全面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加强学生廉洁教育,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的执行力。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从源头上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措施,并对学校党风廉政工作的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四)加强作风建设,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五)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各项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七)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及时研究和采取措施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九)党委会向党代会报告工作时,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十)领导、组织和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困难,为纪检监察部门顺利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责任: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领导、指导和督促制定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责任分解意见,组织召开全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二)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问题,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并听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三)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整改,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四)每年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情况专题报告上级党委、纪委。

(五)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问题和现象,应当领导、督促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及时排除执纪审查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六)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认真查处和纠正违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问题。

(七)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并严格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八)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九)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

(一)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二)向领导班子正职主动报告个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对分管和联系的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结合部署业务工作,对分管和联系的部门、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的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加强预防腐败措施的研究和落实。

(四)指导、督促分管和联系的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

(五)发现分管和联系的部门、单位有违纪违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与分管和联系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六)发现分管部门、单位有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校长汇报,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七)带头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政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加强责任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机制和制度。

(二)提出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意见,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同单位责任,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校纪委。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责任:

(一)根据学校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主要工作任务,制定落实计划,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明确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

(二)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之中,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三)积极主动地向分管和联系领导请示汇报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领导意见抓好落实。

(四)对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汇总所承担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报分管、联系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纪委监察部门责任:

(一)协助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调研并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

(二)监督检查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监督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向学校党委、上级纪委报告。

(三)受理学校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查处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违纪党员的处分;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协助学校党委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对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工作可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要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工作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予表扬、奖励;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的应予批评教育、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在组织部门考察选拔干部时,负责向党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如实反映被考察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学校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以致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拒不办理的,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三)对学校、本单位、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四)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分为:警示;限期改正;批评教育;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免去职务;调整领导班子。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凡违反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校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由上级机关组织考核。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校发[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