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党纪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党纪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充分发挥处分决定的惩戒、和警示教育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执纪问责“后半篇文章”的指导意见》(皖纪发〔2020〕3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纪处分决定”(以下简称“处分决定”),是指由学校纪检机关查办的违反党的纪律,包括司法机关移送的追究党纪案件,由学校党委作出或批准作出的党纪处分。
第三条 党纪处分决定送达宣布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深化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
第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应当向校党委委员、校纪委委员、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发文通报。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处分的,要加大通报力度。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执行工作相关事项,并在六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第五条 党纪处分作出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如果被处分人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
第六条 对于受处分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受处分人被给予重处分以及系统性、多发性等影响较大的案件,由校纪委派员到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开宣布;其他案件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公开宣布。
第七条 在公开宣布前,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向受处分人本人宣布处分决定,开展谈心谈话、剖析违纪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同时做好谈话记录。负责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员不少于两名,宣布时还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做好相应的思想教育工作。
受处分人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写意见。受处分人拒不表态、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对处分决定不服,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诉的,在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由校纪委公开宣布处分决定的,应在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公开宣布方案,明确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会议议程等内容,并呈报校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由校纪委负责公开宣布党纪处分决定的,参加人员范围:
(一)受处分人员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受处分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受处分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参会。校纪委书记负责宣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纪检工作负责人参加。
(二)受处分人是除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受处分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受处分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参会。校纪委副书记负责宣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纪检工作负责人参加。
(三)受处分人是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干部的。受处分人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全体党员参会。校纪委派员负责宣布,受处分人所在单位的纪检工作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公开宣布会议内容:
(一)阐明主旨。主持人明确会议主题和要求。
(二)宣布决定。宣读处分决定内容和处分执行相关事项。
(三)现场反醒。受处分人作表态发言和自我剖析反思。
(四)深化治理。受处分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深刻总结教训,督促班子成员或者支部成员对照反思,按照以案示警、以案为戒、以案促改的要求,举一反三,开展警示教育,提出改进举措,压实责任、筑牢防线,真正让处分“一张纸”变成教育“一堂课”。
第十一条 处分决定宣布工作及开展警示教育形成的全部材料应当入卷归档。
第十二条 校纪委不定期对处分决定宣布工作进行督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本办法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