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共安徽省纪委监委贯彻〈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省属本科院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信访举报,鼓励支持信访举报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
(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信访举报,引导信访举报人依规依纪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
(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信访举报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信访举报,建立纪检监察、案管审理等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信访举报受理
第四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设置来访接待场所,公开电话、来信、来访等信访举报渠道。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规依纪依法,按照管理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举报:
(一)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监察对象对给予的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以及学校党委交办的反映违纪违法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访举报。
第六条 反映下列事项的信访举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不予受理:
(一)依法已经、正在、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二)仅列举出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名称,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
(三)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第七条 纪委办案管审理室归口受理信访举报,统一接收应当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网络举报,以及有关部门、单位移交的信访举报,按规定逐件编号登记并履行受理报批手续,建立台账。
(一)来信接收。及时拆封,保持信笺、信封、邮票、邮戳、地址完整。拆封后,信封、信笺一并装订。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转来的信件,转办函或交办函一并装订。
(二)来访接待。请来访人员出具书面信访举报材料,填写《来访登记表》;重要情节与来访人核实校正,举报人确认并签字。属于受理范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告知举报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来电接听。如实记录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被反映人违纪违法问题、反映人的意见和要求等,不愿告知姓名的注明为匿名举报。非业务范围内的反映,告知反映人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网络举报。电子邮件及时下载打印,图片、视频音频等整理成文字材料,按来信办理。
第三章 信访举报办理
第八条 纪委办案管审理室应当在收到信访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呈批单》并提出拟办意见,依照规定报批、流转、处置和反馈。
第九条 分类办理信访件:
(一)对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当受理的信访举报以及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等,由纪委办纪检监察室直接办理。
(二)属于院级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转交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办理。
(三)对反映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立即呈报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阅知(涉及其本人的除外),5 个工作日内径送省纪委监委。
(四)办理重复件时,若原信访举报件未处置完毕,重复件与原件并处。原件已处置完毕的,将重复件集中保管、留存备查。
(五)属校内其他职能部门业务范围的,及时将信访材料和转办函一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办理结果由承办单位报送至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信访件办理时限。信访举报一般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处置方式,采用谈话函询的原则上3个月内办结;经初核不予立案的,原则上6个月内办结;经初核立案的,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年内办结。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学校领导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间前向交办单位或交办领导说明情况,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一条 信访件的核查处理。除无实质内容的举报外,对受理的信访举报应做到件件有着落。核查人员应有 2 人或以上,核查处理工作由纪委办纪检监察室负责。核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受理的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结合日常监督掌握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经集体研究并履行报批程序后,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4 类方式进行处置。
(一)谈话函询。对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或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问题线索可以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置。
(二)初步核实。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在综合分析初核情况基础上,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三)暂存待查。反映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暂时无法核查,待时机、条件成熟后再进行核查。经研判并履行报批程序后,作暂存待查处理。
(四)予以了结。经过核查未发现违纪违法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的;经过核查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应给予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已由有关党组织或行政部门作出恰当处理的;反映问题时间久远、无法查证的,或已有明确调查结果,又重复反映的,履行报批程序后,作了结处理。
第十三条 办结。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手续完备,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结。
第四章 信访举报反馈
第十四条 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且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属于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给予答复。按照“谁受理、谁告知,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采取见面、电话或其他适当方式,将信访举报受理情况、处理结果向信访举报人反馈。
第十五条 对实名信访举报,在收到信访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受理情况,在信访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并记录反馈情况。实名举报人提出异议的,承办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并予以说明。举报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核查处理。重复检举控告的,不再告知。对匿名信访举报,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核查处理结果。对属于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经核查认定举报失实、有必要澄清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对因举报失实而受到错误处理、处分的,应予以纠正。
第五章 立卷归档和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对已办结的信访件,由纪委办案管审理室工作人员做好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目录编撰、装订成册。归档材料主要包括:信访件的原件和附件,报批材料、审查调查和有关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处分决定及执行情况材料,以及需要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加强信访举报综合分析研判,纪委办案管审理室负责定期对信访举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并向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执纪审查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普遍性问题,纪委办纪检监察室应视情况向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经审批后,由纪委办公室制作并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对于不予受理事项或者不合理诉求,做好解疑释惑和情绪疏导工作,妥善处理问题。
第二十一条 保密制度。对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信访举报材料、信访举报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举报的组织、人员;受理信访举报或者开展核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信访举报材料和调查处理材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回避制度。处理信访举报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作出:
(一)本人是被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被举报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举报问题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应急处置机制。对反映被举报人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违纪、职务违法犯罪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的;准备或者正在打击报复举报人,可能造成其人身伤害的;准备或者正在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和集体利益、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监督机制。完善信访举报工作流程,严格规范和执行信访举报的受理、办理、处置、反馈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建立分工明确、协作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对私存、扣压、篡改、伪造、撤换、隐匿、遗失或者私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超越权限,擅自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泄露举报人信息或者举报内容等,或者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的组织、人员的;隐瞒、谎报、未按规定期限上报重大举报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举报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举报人提供便利的;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淮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制度》(校纪发〔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