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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设

关于中共淮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新任务新要求,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中共淮北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以下简称:纪委委员)的作用,保障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纪委委员经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纪委委员要牢固树立政治理想,正确把握政治方向,坚定站稳政治立场,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树立政治坚定、对党忠诚、敢于斗争、担当作为、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纪委委员工作职责

     第四条 站稳政治立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维护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制度,带头学习法律法规和纪检监察专业知识,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带头执行学校党委、纪委的决议和决定,努力保障学校政令畅通。

第五条 履行岗位职责。服从校纪委分工,参加纪委全委会会议,贯彻执行纪委全委会的决议和决定;参与研究、讨论、决定纪检监察工作重要事项,参与研究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积极建言献策;参与研究决定校纪委职权范围内有关党组织、党员违纪案件的处理;参与研究决定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申诉的处理,维护党员权利。

第六条 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学校重大决策、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参与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收集院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情况,及时发现和总结院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好的做法和经验,并积极宣传推广。及时向学校纪委报告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和问题线索。

第八条 联系院级纪委。按照工作分工,加强对联系院级纪委的工作指导,指导并协助所联系院级纪委加强对本单位教职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推动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协助配合校纪委对联系院级纪委的重要信访件和问题线索进行核实、查处。

第九条 参加学习培训。参加上级纪委、校纪委组织的学习培训、交流研讨活动等。承担上级纪委、校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监督调研工作。

第十条 遵守纪律规矩。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组织原则,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约束“八小时之外”言行,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外管理监督办法》《关于严禁纪检监察干部违规饮酒的规定》《纪检监察干部网络言行十严禁》等有关规定,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履职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参加工作例会。参加学校每年召开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会议,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推动上级和学校有关部署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谈心谈话。校纪委书记定期或不定期与纪委委员以及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等进行工作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强化“两个责任”,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建议。涉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等,校纪委事前征求纪委委员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十五条 报告重要事项。纪委委员每年向校纪委至少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强化学习培训。校纪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纪委委员学习培训,鼓励和支持纪委委员在实践中锤炼作风、增长才干。

第十七条 严格日常管理。加强纪委委员的教育、监督、管理,强化制度约束和内部监督,严防“灯下黑”。纪委委员因责任意识淡薄、担当精神缺失、消极懈怠、执行不力,影响学校党风建设和纪检工作全局的,将视情况予以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各院级纪委委员工作职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中共淮北师范大学纪委委员、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职责的若干规定》(校发〔2019〕75号)同时废止。